重点推荐

以全民健康 托举全面小康

从全球看,我国是医疗质量进步幅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医疗领域各方面改革统筹兼顾、整体协同,形成破解“以药养医”等痼疾的合力看急诊要等7...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

  今年8月8日,是中国第十二个全民健身日。当前,从线上到线下,健身的热情和运动的快乐正在回归中国人的生活。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

全民参与 全民共享

从国家战略护航,到体育强国定向,中国全民健身事业正迎来全面深入、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以全民健身促进全民健康,中国有信心、动真格:对...

让全民健康托起全面小康

只有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将“人口红利”转化为“健康红利”,才能为全面小康提供不竭动力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我国打响了一场抗击疫情的...

科学防控疫情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就是我们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利器。战胜疫病离不开科学,既要...

习近平: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截至1月20日18时,境内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24例,其中...

“全民药方”保障全民健康

  新版医保目录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作为构成我国基本医保制度的元素之一,医保药品目录事关全体参保人,堪称“全民药方”,每一次调...

同《健康中国行动》共呼吸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前向公众和呼吸界发起“同《健康中国行动》共呼吸”倡议书,号召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为健康中国一...

来一场健康服务供给侧改革

中国用自己的办法面对医疗卫生这个世界性课题,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运用强大的国家能力进行健康治理实施健康中国行动、...

全民健康,迈进美好生活

全民健康,迈进美好生活——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的民生事之“病有所医”篇  【引言】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习近平总书记...

推动全民健身 习近平身体力行

编者按:今年8月8日是中国第11个“全民健身日”。从应运而生的愿景到深入人心的理念,席卷全国的健身热潮记录着中国人的健康生活方式和昂扬...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成立

7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明确依托全国...

今明两年健康扶贫工作重点划出

  7月11日在京召开的2019年全国健康扶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今明两年健康扶贫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全面推进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

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核心阅读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代表委员认为,要根据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新变化,深化医疗卫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好群...

药品专利保护体系建议发布

日前,《保护创新、促进仿制——对中国建立药品专利保护体系的政策建议》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该报告旨在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专...

热图聚焦MORE >>
请稍候...
  • 关于个别机构冒用全民健康工作委员会网址发文开展科普宣教工作的声明
  • 热烈庆祝新中国70华诞
  • 奔跑吧,健康中国——全民健身在路上
  • 爱国卫生月:让卫生健康成为每一个人的习惯
委内讯息MORE >>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的中国脑健...
关于个别机构冒用城乡小康发展促...
北京糖代谢研究会端午节前向白衣...
【图片新闻】我委协办的 2020营...
全国老中医专家工作室暨北京糖代...
中日健康专家在广州开展“离子医...
我委领导赴苏州参加第12个联合国...
公益救助特困家庭群众捐赠仪式在...
我委领导出席2018公益慈善盛典活动
全民健康工作委员会举办“喜迎国...
当前位置: 主页 > 综合资讯 > 继教培训继教培训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来源:全民健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时间:2018-06-24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

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6]14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检测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预防性体检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频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其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分类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卫生防疫服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及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

八、社会抚养费。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具体收费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规定执行。

九、考试考务费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各省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时(西医类),向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五)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在组织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技能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六)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地相关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十、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一、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二、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26日